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