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