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动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