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