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动物防疫等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