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区域、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