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产生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