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六条有效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屠宰检验规程实施检验,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依法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