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实行输出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应当经隔离检疫合格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指定通道进入;动物产品应当经检疫合格后进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