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下列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二)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三)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