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下列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三)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