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三条有效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检疫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二)临床检查健康;(三)需要进行兽医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