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有效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应当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一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