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应当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一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