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