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动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