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