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规定上报;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