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控制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