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经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诊断为动物疫病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消毒、免疫、扑杀等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