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免等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