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