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