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