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并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