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事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六)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废弃物处置情况;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跟踪检查的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