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工作制度,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