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技术评估、规划编制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