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监测报告;监测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监测总结报告。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