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