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并安排一定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