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施工期间应当采取覆盖、拦挡、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主体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在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