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