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七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裸露面、废弃的土、石、渣等采取覆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或者危害。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