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安排线路,减少土石方开挖和植被破坏,将废弃的土、石、渣堆放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