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