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六十二条有效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