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