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