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成员、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