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