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