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