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