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