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