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第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