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章 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