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