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