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章 交付使用第四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