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