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十条有效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