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